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数据保护法

2024-04-24 1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数据保护法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个人数据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更是关乎公民的隐私权、人格权和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为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个人数据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处理、加工、存储、公开等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个人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三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具有必要性。处理重要个人数据以及大规模处理个人数据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影响评估。

第四条 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损害个人信息权益。

第五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具有必要性。禁止以个人数据谋取利益,损害个人信息权益。

第六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不得滥用个人数据。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加工、传输等行为。

第七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加工、传输等行为。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促进个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